9 月 7 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三家经销企业哄抬汽车芯片价格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共处罚款 250 万元。 问题 3:近期,对大宗商品价格上涨问题的社会关注度很高。在何种情况下,经营者加价行为会被认定为哄抬价格? 今年以来,我国大宗商品价格持续大幅上涨,一些品种价格连创新高,对下游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影响较大。个别不法商贩、游资集团恶意抢购、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不利于我国经济恢复发展,市场监管部门对此将严肃处理。 在调研和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些企业存在将自主定价等同于随意定价的错误观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制定价格,但不能仅强调市场供求,不考虑生产经营成本。企业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合理定价。同时,经营者价格行为,即定价策略、价格标示、运用的价格手段都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监管。 哄抬价格行为往往发生在特定时期,也就是需要一定的客观条件才有可能发生。目前,我国在食品、服装等日常生活用品方面,市场供求关系主要表现为供大于求,呈现出买方市场的消费特色。在这种背景下,经营者哄抬价格行为不具备客观条件。但在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际市场供求突发波动带动国内市场供求发生变化,导致全国性或局部性供不应求等特定条件下,哄抬价格就有可能发生。 在本案中,三家经销企业就是利用我国汽车芯片供需失衡,在采购价格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大幅加价销售汽车芯片。下游汽车零配件企业因无芯片可用,面临断供违约赔偿的风险,不得不接受当事人高额报价。经销企业这种大幅加价行为,不仅不能增加产品供应,缓解供需矛盾,反而制造紧张情绪,致使零配件制造商、车企等各环节恐慌性备货,进一步加剧供需失衡,推动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 《IT之家》原文链接:https://www.ithome.com/0/574/7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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