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李明泽)近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因制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被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50元。 据了解,2021年12月28日,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抽检不合格线索移送函,经金华市计量质量科学研究院抽检,新日公司销售给兰溪市鲍慧明电动自行车商行(商标:新日,规格型号:TDT8073Z)、(商标:新日,规格型号:TDT9200Z)因鞍座总长度、后轮上方的衣架平坦部分最大宽度、整车质量、蓄电池与电池组盒侧壁的最大间隙大于30MM,被判定为不合格。 2022年2月11日,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抽检不合格线索移送函,经南京市产品质量检验院抽检,当事人销售给南京市浦口区赛威车辆经营部(规格型号:TDT9200Z,生产日期2021年8月25日)因尺寸限期和充电器与蓄电池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 据了解,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该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的车速、整车质量、蓄电池标称电压、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尺寸限值等都进行了规定,属于强制性法律文件。 公开资料显示,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16日,注册资本2.04亿元人民币,主要从事电动车的研发、生产与销售。2017年4月27日,新日股份登陆上海主板A股上市,成为电动自行车行业首家登陆主板上市的公司。 《中国质量新闻网》原文链接:https://www.cqn.com.cn/ms/content/2022-03/29/content_880076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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